新的社会阶层人士身份界定问题刍议

摘 要:研究新的社会阶层人士概念,不仅需要对其外延进行演绎式描述,而且需要对其所涉及的四个群体进行归纳性描述。私营企业和外资企业的管理人员可定义为:在私营企业和外资企业中从事、负责管理工作,承担实施计划、组织、指导和控制四大职能,在一定职能范围内通过指挥下属开展各项工作,实现资源配置和工作目标的管理人员。私营企业和外资企业的技术人员可定义为:私营企业和外资企业中拥有专门领域的科学技术,并通过从事专门技术、知识、技能、智力含量高的工作来获取相应报酬、难以被替代的人员。中介组织和社会组织从业人员可定义为:通过个人劳动以满足中介组织、社会组织发展需求的人员。新媒体从业人员是指伴随新媒体产生的,基于数字技术、互联网信息技术、移动通信技术等从事社会劳动的各类成员。自由职业人员可定义为:不归属于任何经济组织、事业单位或政府部门,在国家法律、法规、政策允许的范围内,凭借自己的知识、技能与专长,为社会提供某种服务并获取报酬的自雇知识分子。

关键词:新的社会阶层人士;身份界定;统一战线

中图分类号:D663 文献标识码:A 文章编号:2096-3378(2017)04-0017-08

改革开放以来,我国的所有制形式、社会治理方式、社会分工和产业结构均发生了深刻的变化,出现了规模庞大的新的社会阶层人士。当前,新的社会阶层人士主要包括私营企业和外资企业的管理技术人员、中介组织和社会组织从业人员、新媒体从业人员、自由职业人员等群体。他们在促进创新创造、转变经济发展方式,推进全面依法治国、发展社会主义民主政治,传播正能量、推进社会主义文化建设,创新社会治理、构建和谐社会等方面发挥着重要作用。他们是建设中国特色社会主义事业的重要力量,是中国共产党长期执政必须团结和依靠的重要力量,也是统一战线工作的重要对象。

科学合理界定新的社会阶层人士的身份,是做好这一群体统战工作的前提。中央统战部的官方微信公众号“统战新语”对新的社会阶层人士的构成进行了解读。私营企业和外资企业的管理技术人员,是指受聘于私营企业和外资企业,掌握企业核心技术和经营管理专门知识的人员;中介组织和社会组织从业人员,包括律师、会计师、评估师、税务师、专利代理人等提供知识性产品服务的专业机构从业人员,以及社会团体、基金会、民办非企业单位从业人员;自由职业人员,是指不供职于任何经济组织、事业单位或政府部门,在国家法律、法规、政策允许的范围内,凭借自己的知识、技能与专长,为社会提供某种服务并获取报酬的人员;新媒体从业人员,是指以新媒体为平台或对象,从事或代表特定机构从事投融资、技术研发、内容生产发布以及经营管理活动的人员,包括新媒体企业出资人、经营管理人员,采编人员和技术人员等[1]。

上述解读明确了新的社会阶层人士这一概念的外延,但这种演绎式的描述并未对新的社会阶层人士所涉及的四个群体进行归纳性描述。实际上,目前学术界对私营企业和外资企业的管理技术人员、中介组织和社会组织从业人员、新媒体从业人员、自由职业人员等群体的界定尚存在不同的理论视角和理论范式,争议较大。在此背景下,本文拟对统一战线视角下新的社会阶层人士的身份界定问题进行梳理。

一、私营企业和外资企业的管理和技术人员

改革开放以来,随着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的逐步确立,私营企业和外资企业逐步发展壮大,吸纳、聚集了大批从事管理和技术工作的专业人员。私营企业和外资企业的管理和技术人员是新的社会阶层人士的重要组成部分。什么是管理人员?什么是技术人员?两者有何区别?学界没有统一明确的认识。就管理人员而言,学术界从管理人员的标准、职责、特征等不同角度出发,对管理人员的概念进行了深入的分析。现代管理学之父彼得·德鲁克认为,“管理者”泛指那些必须在工作中运用自己的职位和知识,作出影响整体行为和成果的决策的知识工作者、经理人员和专业人员[2]。翟学智、王强、刘元元则认为,管理者是“对他人负有责任的人”,“管理者作为管理的主体,在管理过程中发挥着重要的作用”[3]。管理人员具有三个方面的特征:管理工作是实施计划、组织、指导和控制四大职能;管理人员必须对相关管理问题进行决策;管理人员拥有至少一个下属来开展各项工作。

技术人员是一个比较宽泛的概念,学术界对其没有明确的界定。技术人员有以下几个方面的特点。第一,技术人员从事技术、知识、技能、智力含量高的工作,有着较强的学习和创新能力,凭借自己的知识和智慧进行创新活動,推动技术创新。第二,技术人员不同于生产一线的工人,他们的工作更为复杂,更接近生产和研发环节,因而进入门槛较高。第三,技术人员具有难以替代性。技术人员属于特殊人才,具备特殊才能。他们所具有的人力资本是难以被替代的。如果他们离职,空出的工作岗位在短时间内难以找到合适的人选来替代,招聘成本和培训费用比较高。第四,技术人员更加注重自我价值的实现。出于对自我价值实现和发展前景的强烈要求,他们渴望通过“跳槽”或者转职来更好地发挥潜能、实现人生价值。

综合上述分析,笔者把私营企业和外资企业的管理人员界定如下:在私营企业和外资企业中从事、负责管理工作,承担实施计划、组织、指导和控制四大职能,在一定职能范围内通过指挥下属开展各项工作,实现资源配置和工作目标的管理人员。私营企业和外资企业的技术人员,是指私营企业和外资企业中拥有专门领域的科学技术,并通过从事专门技术、知识、技能、智力含量高的工作来获取相应报酬、难以被替代的人员。在私营企业和外资企业管理技术人员统战工作中,重点工作对象是中高级管理技术人员,特别是其中有贡献、有影响的代表性人士。

二、中介组织和社会组织从业人员

(一)中介组织

从字与词的本义来看,“介”的意思是“在两者之间”。因此,人们往往把“中介”理解为“在中间起媒介作用”。在《牛津现代高级英汉双解词典》中,“中介”一词有两种解释:第一种意思是intermediary,即居间的人或物,中间人、调解人[4];第二种意思是medium,即媒介、方法等[4]1084。在我国历史上,带有“中介”一词性质的记载,最早可以追溯到司马迁的《史记·货殖列传》。其中的“驵会”就是指说合马匹交易的人,后来泛指经纪人。关于中介组织的含义,国内学者看法不一,大多从功能和作用方面进行定义;也有从中介组织的行为特征方面来定义;还有学者通过把社会划分为政府、企业、社会三个领域来定义中介组织。笔者认为,完整意义上的中介组织是介于政府、经济主体和社会主体之间的组织。由此,中介组织可定义为:在市场经济条件下,人们根据自愿的原则,依据国家法律规定或者由政府委托而成立的,不以营利为目的,遵循独立、公开、公平和公正原则,发挥桥梁和纽带作用,为政府、经济主体和社会主体提供服务的各种组织、机构的总称。可见,中介组织是在政府、企业和社会之间起桥梁和纽带作用的一类社会组织。它既不属于行政组织的范畴,也不属于企业和事业单位的范畴。一方面,它要承接政府转移出来的一部分社会公共管理职能,为政府减轻负担;另一方面,它将社会上某一阶层或群体的利益诉求传达给政府,可以起到缓和社会矛盾的作用。因此,中介组织具有非政府性、中介性、合法性、非营利性等特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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