从隐私权保障看全民指纹数据库的组建

摘 要:隐私权是国际人权法明确规定的一项重要人权,我国宪法虽未明确列举隐私权,但与人权相关的宪法条款具有足够的解释力,可以为国内隐私权的保障提供宪法基础。而最近修改的《居民身份证法》增加了指纹信息登记的规定,为我国全民指纹数据库的组建奠定了法律基础。本文尝试分析了隐私权的重要性以及国际人权法上隐私权保障的原则,并据此对新身份证法指纹登记条款进行初步的检视。

关键词:隐私权 新身份证法 指纹登记

1.前言

当今世界生物科技水平日新月异,生物信息应用领域也日趋广泛。其中,指纹和DNA信息等数据在对抗犯罪过程中,愈发凸显其重要价值。为了打击犯罪、提高破案率,警方总是不遗余力地积极推进指纹等生物数据库的组建。与此同时,由于依赖集体智慧和资金投入,生物信息资源亦必将加快集中于政府部门手中。然而,指纹收集也同时承受了来自人权舆论方面的压力,各国存在激烈争议,其焦点就在于国家收集与存留生物信息的这一广泛权力在面对公民的自由与隐私权利时是否能够得以正当化。

在我国,《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居民身份证法〉的决定》于2011年10月29日得以通过。其中,第三条第三款规定:“公民申请领取、换领、补领居民身份证,应当登记指纹信息。”由此,指纹信息就成为身份证登记的强制性内容,全国性指纹数据库的完全建立指日可待。但这个问题并未引起社会的足够重视。本文将尝试从国际人权标准中隐私权保障的视角出发,首先梳理隐私观念的历史演变,进而探讨公民生物信息自决权的意义。接着,针对新身份证法的指纹登记条款及其相关解释进行详细检视。最后,做出反思和心得,以代作结论。

2.隐私观念的自我反思与隐私权的法律成文化

建立全国性指纹数据库的主要阻力是来自于以公民个人信息自决权为中心的隐私权易遭侵犯的普遍担忧。实际上,这种自由主义意义上的隐私权在法律上得到确认并不是较为久远的事情。要探讨隐私权利的基础,必须从古今隐私观念变迁的反思出发,结合当下的政治社会状况来确定究竟存在什么样的隐私权以及这种隐私权是否值得法律乃至宪法的保障。

2.1隐私观念

古人对隐私表现出极大的蔑视。英文中“privacy”一词的词根“剥夺”同丧失(privation)和剥夺(deprivation)相同,含有明显的贬义色彩。在初民社会中生产力低下,人类为生存疲于奔命,隐私观念在这样的环境下产生是不可想象的。在古希腊文明中,依靠剥削奴隶劳动,家庭与城邦之间的区分开始出现,但希腊人依然认为私生活虽是必要的,但却是缺乏自由因而是可耻的。比如亚里士多德就坚决主张公共领域比私人领域重要,因为人只有在公共领域中才能发挥身为一个社会动物的最高能力。1直到18世纪末以后,以个人主义为基础的社会契约理论才将私的东西抽象化,作为政治社会的目的提了出来。从此,隐私逐渐具有了个人主义的独特品质,个人自主性被认为是隐私权的一般哲学基础。2

在中文语境下,“公”与“私”具有某种道德色彩,“公”是善,与天理相应,而“私”是恶,即人欲,强调存天理、灭人欲,故有“天下为公”、“大公无私”之说。而“私”延续到现代仍能和耻辱联系在一起,具有很明显的贬义色彩。比如1983年《现代汉语词典》“隐私”仍指“不可告人的坏事。”1989年《辞海》中“隐私案件”亦称阴私案件,涉及男女私生活、奸情或者其他淫秽内容的案件。在此过程中,中国传统家族观念对个人主义的兴起具有相当的抑制作用。然而,无论是在中国传统社会还是希腊城邦时代,家庭和家族中心的私人领域都是不可侵犯的,否则一个人是无法参与公共事务的,比如古代中国“同居相为隐”制度在某种程度上就是国家对家族利益的妥协,甚至不惜牺牲了一定范围内的司法权。3

2.2隐私权的法律成文化

尽管隐私观念得到了当今世界各国的普遍接受,但在法律概念界定和实践上仍然存在诸多难题,在保护形式上也不尽一致。在英国,由于普通法上并没有隐私的概念,确切定义的阙如导致法律应当保护什么这个问题上出现含糊;在德国,隐私权是作为人格权外溢和具体化的形式得到保护的;在美国,自沃伦、布兰代斯发表著名的《隐私权》一文之后,出现了多种隐私权理论,如独处权、信息控制权、亲密关系的自决与控制权等等,并于1973年制定了成文的隐私法;此外,塞浦路斯、摩洛哥、西班牙、土耳其、葡萄牙、荷兰、韩国、巴西、匈牙利、斯洛文尼亚、立陶宛、俄罗斯等都将隐私权写入本国宪法之中。

在国际人权法中,隐私权主要体现在《世界人权宣言》第12条的规定:“任何人的私生活、家庭、住宅和通信不得任意干涉,他的荣誉和名誉不得加以攻击。人人有权享受法律保护,以免受这种干涉或攻击。” 《公民权利和政治权利国际公约》第17条则规定:“一、任何人的私生活、家庭、住宅或通信不得加以任意或非法干涉,他的荣誉和名誉不得加以非法攻击。二、人人有权享受法律保护,以免受这种干涉或攻击。”在区域公约中,《欧洲人权公约》第8条规定:“1、人人有權享有使自己的私人和家庭生活、家庭和通信得到尊重的权利。2、公共机构不得干预上述权利的行使,但是,依照法律规定的干预以及基于在民主社会中为了国家安全、公共安全或者国家的经济福利的利益考虑,为了防止混乱或者犯罪,为了保护健康或者道德,为了保护他人的权利与自由而有必要进行干预的,不受此限。”

既然国内和国际法对个人隐私的保护均做出了原则性规定,那么,接下来的问题就是个人数据信息怎样可以为法律所保障以及保障的标准何在?人权事务委员会的第17条一般性意见已经特别针对电子数据处理指出了若干标准,包括收集或储存私人资料须由法律规定,并符合公约目的;保证人人的知情权、纠正权、以及必要的话,消除数据的权利并为此提供有效的监督措施等。而在判例方面,关于国家收集与存留指纹、DNA等生物数据的隐私权保障走在最前面、也是最为典型的是欧洲人权法院于2009年末作出的S. and Marper v. the United Kingdom一案,其判决认为,英国采取的概括全体、不加区别地留存指纹档案的行为分别违反了比例原则、必要原则、相关性原则、无罪推定原则和未成年人保护等法律原则,无法通过“民主社会之必要”的检验,因而不符合《欧洲人权条约》第8条第2款的规定。

3.新身份证法指纹登记条款的解释及合宪性分析

3.1新身份证法指纹登记条款及其解释

此次修订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居民身份证法》第三条规定,居民身份证登记的项目包括:姓名、性别、民族、出生日期、常住户口所在地住址、公民身份号码、本人相片、指纹信息、证件的有效期和签发机关。公民身份号码是每个公民唯一的、终身不变的身份代码,由公安机关按照公民身份号码国家标准编制。公民申请领取、换领、补领居民身份证,应当登记指纹信息。

在此次会议前的说明阶段和随后举行的新闻发布会上,全国人大常委会法制工作委员会、公安部治安管理局等相关负责人就该法修订的有关情况作了介绍。报道称我国社会各界对在身份证中加入指纹信息的认识逐渐趋于一致。在居民身份证中加入指纹信息,国家机关以及金融、电信、交通、教育、医疗等单位可以通过机读快速、准确地进行人证同一性认定,为打击犯罪、快速确认犯罪嫌疑人提供有力的技术支持,有助于维护国家安全和社会稳定,有利于提高工作效率,有效防范冒用他人居民身份证以及伪造、变造居民身份证等违法犯罪行为发生,并在金融机构清理问题账户、落实存款实名制等方面发挥重要作用。此外,居民身份证中登记的指纹信息是数字化的指纹特征点,不能被还原成指纹图像,能够有效保护公民的指纹信息安全。

全国人大常委会大多数组成人员对这一规定表示赞成,如陈斯喜委员希望国务院有关部门能采取比较积极的态度来推进身份证都过渡到具有指纹信息,严以新委员建议草案中规定“应当登记指纹信息”,是否可以规定为“必须”,以增加该条款的强制性。但对是否能保护好个人信息安全,不少委员也表示担心,认为修正案的规定“违法成本低”“处罚力度不够”,建议加大对包括指纹在内的个人信息的保护力度。朱启委员就表示,公民信息,特别是指纹信息被集中采集后,如果泄露出去,或被人恶意盗取,后果难以想象。

3.2对新身份证法指纹登记条款的初步检视

根据上述法律条款和相关解释,支持实施全民指纹登记的理由概括起来主要有以下三个方面:其一,快速、准确进行人证同一性认定,维护国家安全与稳定;其二,打击犯罪,便于鉴定犯罪嫌疑人;其三,提高其他民生领域部门工作效率,防范伪造证件。另外,为了防止指纹信息滥用,指纹数据库只储存指纹特征点,不可还原为图像。接下来,本文将对这些理由进行逐一检视,并且提出初步质疑。

首先,指纹是专属于个人人身的一项生物特征,正因为其与人身的紧密关系,才被视为公民隐私权中的一项重要内容。根据“指纹无双”特点而采取全民登记,对于确定公民身份确实具有无可比拟的优势,但是这种优势仅仅体現在提高相关部门工作的效率上,实在无法证明采取这种登记方式是符合比例原则的。正如S. and Marper v. the United Kingdom案的判决所指出,要证明限制为正当须满足三个构成要件:是否依法为之、是否满足合法目的、是否符合民主社会的必要。采用概括全体、不加区分的强制指纹登记,对维护国家安全和社会稳定并非是必要且充分的。对国家安全来说,强制指纹登记的最迫切要求就是反恐的需要,但世界各国人权维护者都对这种反恐可能发生的异变怀有高度警惕,即使面临迫切的反恐形势,也没有几个国家政府走到采取法律形式明确全民强制指纹登记这一步,相反,原有规定身份证指纹登记的有些地区纷纷在走回头路,取消这种强制性的要求。例如,我国台湾地区“司法院大法官会议”于2005年9月作出释字第603号解释,就认定其“户籍法”第8条第2项、第3项的强制按捺指纹规定违宪,应不再适用。因此,我国在这样的背景下采取强制措施登记指纹,不符合隐私权保障的国际趋势,也有损我国的国际人权形象。

其次,笔者不得不提出几项质疑:一是防止冒用、伪造、变造身份证是否一定需要登记指纹?二是指纹登记后是否可以直接解决这些问题?三是在没有指纹留存期限的情况下,如何保证公民指纹信息在采集、留存、取用全过程中不出现泄漏、滥用的情形?四是一个技术性问题,即指纹信息登记数字化特征点真的是不可还原吗?据报道,2004年第二代身份证已经采用了先进的防伪技术,加入专用的芯片和模块,芯片使用特定的逻辑加密算法,可以实现联网互查和身份识别,除去某些敌对分子伪造身份可以不计成本,一般的人无法破解信息,且制造芯片的成本非常高。要数万美元才可能伪造出来,而且还必须有完整的解密技术,第二代身份证通过机读和视读两方面的性能,杜绝了伪造的可能性。4既然如此,身份证强制登记指纹就是没有道理的,指纹只是机读信息的一部分,对视读防伪没有任何助益,并不能解决日常执法辨识身份的问题,如此登记指纹只是用来防范那部分高技术“敌对分子”的,对一般民众何必大费周章?况且这样无期限全民数据库的维护和使用还存在巨大风险,谁又能保证技术和使用技术的人可以万无一失呢?至于指纹信息的不可还原性,即使没有专业背景,大抵也可推知既然鉴定人员识别指纹就是依靠特征点,那么这些特征点一旦被掌握,其何异于完全还原指纹?因此,在当前技术条件下,贸然采取全民范围的指纹登记属于损益失衡、手段失当。况且如若生物数据库管理和监督不力,则难免不会出现滥用指纹数据库等恶性事件。

最后,全民指纹登记为打击犯罪、快速确认犯罪嫌疑人提供技术支持这一点正当性在无罪推定原则面前也是无力的。正如吴邦国委员长在全国人大常委会工作报告中所指出的,坚持以人为本、立法为民,是加强民主法制建设、做好立法工作的根本目的。因此,国家不能将每个公民视作刁民来防范,新身份证法的指纹登记条款无异于给每个公民套上了身份的枷锁,包括立法者在内的所有公民都将受制于此,无所遁形。此外,笔者还有一点考虑就是,尽管目前指纹信息像个人签名一样,带有某种程度的中立性,但随着指纹认证技术广泛应用于指纹锁、指纹门禁、指纹保险柜和计算机登录等领域,指纹逐渐会与财产紧密相连,这种信息如果在早期被集中掌控和管理则将失去其专属人身、独一无二的特性,也就失去了应用的价值,哪个主人会将自家所有的钥匙交给管家呢?

4.反思与观察心得:代结论

概究指纹的真正价值,一曰隐私利益,二曰人身自主。然而,我国宪法并未明确列举隐私权,也没有建立有效的违宪审查机制。但是我国宪法第38条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公民的人格尊严不受侵犯。禁止用任何方法对公民进行侮辱、诽谤和诬告陷害。”第33条第3款规定:“国家尊重和保障人权。”这是我国认真对待包括隐私权在内的人权的庄严承诺。此外,我国还在积极就批准《公民权利和政治权利国际公约》做准备,以目前我国新身份证法的指纹强制登记条款来看,其必定通不过该公约第17条的底限标准之要求。鉴于科技进步和知识增长的不可预测性,我国未来还将面对DNA、虹膜、面容、气味、血纹等等生物特征识别技术的应用问题。笔者并非想一劳永逸地给出解决所有问题的答案,而是希望在这个科技突飞猛进的时代,人们能够意识到人权是引导科技发展的一项指针,只有认真对待它才能使人们从聪明到明智,使科技与人的关系从矛盾走向和谐。

日本学者寺田浩明曾经讲过一个“满员电车”的故事。他说,在欧洲,如果一个人一次买了4人座的车票,那么,这4个人的座位他可以从头保持到尾。但在中国,随着车上的人越来越拥挤,拥有4个座位的人就会受到责难,到后来,站的人多了,每个人便开始用他们的胳膊捍卫各自的空間。他讲这个故事是说,所谓权利,如包下的座位并非是预先确定好的,而是在平衡的关系中确立起来的。中国的国情和实际需要我们更为科学地把握改革发展稳定的关系,更为稳妥地处理法律目的性、稳定性与可行性的关系。目前,全民指纹数据库构建的条件和经验恐怕尚不成熟,不宜操之过急——指纹的确小不盈寸,但事关人权,必须认真对待。

参考文献:

1.约翰·密尔:《论自由》[M],许宝骙译,商务印书馆2006年版

2.以赛亚·伯林:《自由论》[M],胡传胜译,译林出版社2003年版

3.曼弗雷德·诺瓦克:《民权公约评注》[M],毕小青、孙世彦主译,三联书店2003年版

4.克莱尔·奥维、罗宾·怀特:《欧洲人权法:原则与判例》[M],何志鹏、孙璐译,北京大学出版社2006年版

5.佐佐木毅、金泰昌主编:《公与私的思想史》[M],刘文柱译,人民出版社2009年版

注 释:

1.以赛亚·伯林:《自由论》,胡传胜译,译林出版社2003年版,第353页。

2.参见“西欧思想史中的公与私”,沟口雄三著,载《公与私的思想史》,佐佐木毅、金泰昌主编,刘文柱译,人民出版社2009年,第11-12页。

3.何勤华、陈灵海:《法律、社会与思想:对传统法律文化背景的考察》,法律出版社2009年版,第27页。

4.参见舒萍:“专家解读新型身份证”,载《中国防伪报道》2004年第3期;李天剑:“解读第二代身份证”,载《网络安全技术与应用》2004年第1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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