基层检察院存在的突出问题3篇

基层检察院存在的突出问题3篇基层检察院存在的突出问题 基层检察院民行检察工作存在的问题、原因和对策内容摘要: 我国法律关于民行检察法律监督制度存在不完善之处,基层检察院履行民行检察法律监督下面是小编为大家整理的基层检察院存在的突出问题3篇,供大家参考。

基层检察院存在的突出问题3篇

篇一:基层检察院存在的突出问题

层检察院民行检察工作存在 的问题、 原因和对策 内容摘要:

 我国法律关于民行检察法律监督制度存在不完善之处, 基层检察院履行民行检察法律监督时常遇到困难和阻力, 应该强化基层检察院在民行审判中 的检察监督职能, 除提请抗诉和建议抗诉权外, 应赋予基层检察院抗诉权、 检察建议权、 建议纠错权、 侦查权等,在实践中不断探索、 完善。

  关键词:

 基层民行检察审判监督改革与完善

 基

 层民行检察是全国民行检察监督体制中 的重要组成部分, “强化法律监督, 维护公平正义”是检察机关工作 的主题, 更是基层民行检察工作 的中心。

 但是, 近年来, 基层民行检察工作进展却与这一主题要求相距甚远。

 由于体制与历史方面 的原因, 民行检察职能直到 20 世纪 90 年代才在全国检察系统正式开展, 且很不完善, 基层检察院尤其如此。

 基层院 的民行检察工作非常薄弱, 远远无法与其他检察业务工作相比, 属于各条业务线最薄弱 的部分。

 [1]主要原因是现行法律和监督体制上 的不完善等原因, 使基层民行检察 的作用微乎其微。

 因此, 为推进基层检察院民行检察工作全面、 深入、 健康发展, 本文仅对基层民行检察存在 的主要问题、 原因及对策谈些粗浅认识。

  一、 基层民行检察工作存在 的问题

 (一)

 民行检察立法过于原则, 缺乏可操作性

 在民事诉讼中, 检察机关 的地位或者定性问题一直没有被提到应有 的高度。

 法制 的不完善是民事审判中检察机关角色不清 的主要原因, 但从另一个角度说检察机关在民事审判中地位不高也是法律对其规定不健全 的原因。

  首先,虽然 我国民事诉讼法规定了人民检察院有权对民事审判活动实行法律监督, 但在具体 的实施过程中仅规定了一种抗诉 的监督方式, 即只能作出终审判决、 裁定 的法院 的上级检察院向同级人民法院提出抗诉。

 因此, 基层人民检察院对同级人民法院 的生效裁判, 不能抗诉。

 从某种意义上说, 现行民行抗诉机制不能体现和发挥基层检察院 的监督职能。

 民行抗诉不但形式单一, 而且性质上属于事后监督, 是一种消极 的监督, 不符合诉讼经济原则, 也降低了法律监督 的权威性。

 [2]

 其次, 在现有司法程序中, 基层检察院不能对确有错误 的同级法院生效裁判实行直接 的法律监督, 只能作为上级检察院 的一种协助力量, 客观上使其法定职权受到一定程度 的削弱, 也影响了基层检察院 的工作积极性。

 基层院提请抗诉或建议提请抗诉, 上级院决定抗诉到法院启动再审程序 的诉讼过程漫长, 司法资源耗用大, 办案周期长, 效率低, 当事人得到 的往往是“迟到 的公正”。

 这不仅影响了当事人向检察机关申诉 的积极性, 也对基层检察机关 的审判监督作用产生了质疑。

 虽然办案期限在不同 的环节作了规定, 但在实践中, 多数案件不能在规定 的期限内办结, 当年提、 建抗 的案件很少在当年见效。

 从检察机关办理民行申诉案件 的法定期限来看, 自受理到立案审查期限为 1 个月, 自立案到建议或提请抗诉, 审查期限为 3 个月, 这其中还要扣除向法院调卷 的时间, 因此一件申诉案件

  从受理申诉到最终结案将历时 4 个月有余。

 嗣后如基层院提请上级院抗诉, 上级院又需要 3个月甚至更长 的审查期限,如建议提请抗诉, 更要经过两层上级院 的法定审查期限,单单累计正常 的审查期限, 理论上是超过 1 年。

 但根据 我院建议提请抗诉 的二审案件情况来看,从 我院受理到法院再审结案一般在 3—5 年。

 最为典型 的是 我院2 0 0 2 年办理 的甲公司和乙公司 的定作合同纠纷案, 原审法院判决甲公司支付乙公司 80 多万余元加工款,

 我院在受理后经立案审查, 认为申诉人甲公司 的申诉理由成立, 建议提请上级检察院抗诉,2006 年省高级人民法院依据省人民检察院 的抗诉对此案再审后改判, 此案从 我院受理到省高级人民法院改判为期 4 年。

 此外, 一些正在办理 的抗诉案件被人民法院强制执行或被迫执行和解, 而事实上一些被错误执行 的案件往往也很难执行回转。

 上述弊端, 无疑不仅侵害了当事人 的合法利益, 而且也损害了检察机关 的形象。

  再次, 根据民事诉讼法 的规定民行抗诉案件应由做出生效裁决 的上一级人民法院审理, 但法院对同级人民检察院抗诉案件基本上发回原审法院再审, 其结果就是上级检察院抗诉, 下级法院再审, 基层检察院受上级院委托出席再审法庭, 形成检察机关和审判机关 的不对等关系。

 且再审法院与原审法院为同一单位, 只是合议庭组成人员不同, 想纠正本院错误裁判 的难度可以想象, 检察机关正确 的主张不易得到支持。

 总之, 基层民行检察在现行抗诉体制框架内难以有所作为。

  (二)

 基层检察院对法院最终维持错误 的判决缺少有效 的制约机制

 法院对于检察机关抗诉 的案件, 久拖不审、 久审不决, 不利于及时纠正错误 的裁判,导致很多当事人对抗诉失去耐心, 这也是当前民行检察案源不足 的重要原因。

 对此虽然法律规定可以通过更高一级检察院来监督, 但操作起来又是何等 的艰难, 更何况最终还是要在法院解决。

 2002 年最高法院《本文章共 2 页, 当前在第 1 页[1][2]下一页本文章共 2 页,当前在第 2 页上一页[1][2]关于人民法院对民事纠纷发回重审和指令再审有关问题 的规定》以及相关通知, 虽然对案件再审次数作了限制性规定, 但基层检察院客观上也不便于多次监督。

 在司法实践中, 法院再审改判率并不能完全反映民行抗诉案件 的质量。

 法院再审改判率 的统计数据并不能完全反映民行抗诉案件 的真实情况。不少抗诉应当再审改判 的案件,因缺少有效 的制约机制而以法院维持错误裁判

 告终。

 如 我院办理 的申诉人赵某抗诉一案, 申诉人认为原审判决认定申诉人与被申诉人 的纠纷定性为民间借款纠纷性质是错误 的, 本案应是合伙纠纷。经两级检察院审查后,认定申诉人 的申诉理由成立。

 检察机关抗诉后, 法院再审后认为检察机关 的抗诉理由虽然成立, 但在调解未果 的情况下, 再审法院实体判决却维持了原错误判决。

  (三)

 基层检察院民行检察监督途径与方法简单、 抽象

 综观近几年来检察改革, 不难发现唯有民事行政检察改革思路是由下而上进行 的,要求基层院先行。

 在近几年 的检察实践中, 基层检察机关虽创建了一些新 的民行检察监督方式。

 如检察建议, 检察建议是指对于审判机关在审判过程中需改进 的问题, 检察机关可以向审判机关发出检察建议, 建议其自行纠正或改正。

 虽然检察机关拥有检察建议权, 但在立法上还不具有约束力, 即没有强制性, 法律上没有规定检察机关对监督 的处分权。

 因此,这种监督方式不具有特别 的强制效力, 仅仅是提出问题, 供法院在审判活动中参照纠正或者参考改进。

 [3]又如再审检察建议, 基层检察院与基层人民法院研究再多 的实施方案, 也

  不能最终解决再审检察建议 的法律效力问题。

 据此, 在现行 的民行监督机制下, 基层民行检察 的职能极其有限。

  (四)

 基层检察院民行侦查权难以运作

 按照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调整人民检察院直接受理案件分工 的通知》 (高检发[2004]12 号), 民行检察部门对正在办理民事行政抗诉案件过程中发现 的审判人员职务犯罪线索, 经检察长批准, 可以立案侦查。

 最高人民检察院这一规定, 对新形势下强化检察机关对民事审判、 行政诉讼活动监督 的职能, 增强查办职务犯罪力度有着积极意义。

 [4]但目前浙江省基层检察院绝大部分民行部门都不具备进行侦查工作所需要 的侦查能力, 没有配备具有 2 名以上既懂民事检察业务又懂侦查业务 的复合型干部, 无法直接行使对审判人员职务犯罪 的侦查权。

  (五)

 基层民行检察人员业务能力不能完全适应法律监督工作形势 的需用

 人员 的专业素质不同, 对法律条文 的理解、 判断和执行结果就会不同, 这样就势必影响国家法律 的统一正确实施, 影响民行检察在人民群众中 的形象。

 因此, 能否高质量、高效率地完成日益繁重 的民行检察工作任务是关系到基层院民行检察工作兴衰成败 的关键。

 现阶段, 基层院民行检察人员配备学历、 年龄、 业务水平参差不齐, [5]队伍 的状况尚不适应民行检察发展形势 的需要。

 嘉兴市检察系统五县二区 的基层检察院从事民行检察 的十多名干警中, 由于历史原因, 年龄结构趋于老化, 学历水平和专业化要求不相适应, 其中本科生不到三名, 真所谓凤毛麟角, 真接影响到办案数量、 质量。

 且有一半以上人员没有经过正规法学教育与理论培训, 群体知识结构不合理。

 这是阻碍基层民行队伍结构优化 的一个重要原因。

 且基层院民行队伍不稳定, 民行干警流动过于频繁。

 这些问题, 已严重制约基层院民行检察 的全面、 深入、 健康发展。

  二、 存在问题 的主要原因

 (一)

 民事行政抗诉活动在实践中存在立法上和认识上 的问题,是制约和影响检察机关履行法律监督职能 的主要原因

 由于立法上 的不完善, 必然导致现行抗诉机制 的不完善。

 其一, 抗诉是人民检察院进行民事行政审判监督 的唯一手段, 具体 的监督手段和权利显得单一和贫乏。这种单一 的手段只能对生效判决、 裁定实施监督, 而对民事行政审判活动过程中 的违法审理行为及侵害当事人合法权益行为无法直接进行监督、 纠正和制止, 从而在一定程度上产生了审判活动 的监督真空。

 这样造成 的结果必然是:

 如果检察院由于某种原因没有能够或未能及时进行民事审判 的抗诉监督时, 确有错误 的判决会有无法挽回 的后果, 由此会给人民群众带来对法律 的不信任感。

 其二, 鉴于检察权 的公权性质和民事权利 的私权性质, 抗诉与尊重法院 的独立审判权威 的理念之间存在一定 的冲突。

 其三, 民事诉讼法没有规定检察建议为一种法定 的监督方式, 及其可以依据 的程序规定。

 因此, 检察建议它对被监督单位没有强制性 的约束力, 检察机关只是针对被监督单位 的违法行为提出改正意见, 最终会产生什么样 的法律效果, 决定权不在检察机关。

  (二)

 基层检察院对民事抗诉方面 的主要障碍因素

 检察机关行使抗诉权其出发点以国家利益、 社会利益代表者 的身份监督法院 的民事审判活动, 其针对 的对象是法院 的审判活动, 而不是案件本身, 不是再以一个法官 的身份重新判案, 而是通过案件审查法院 的审判活动是否有错误。

 但在司法实践中, 首先极少数基层检察院案件承办人员或出于对抗诉权 的误解, 或未能注意抗诉权和审判权 的区别,在审查案件时以其审查时掌握 的证据和自己对法律 的理解来判断案件裁判是否错误, 法律理解上 的分歧和新证据都成为了抗诉理由。

 其次极少数基层检察院案件承办人员政治素质和业务水平不高, 对少数申诉案件为达到改判目 的, 或出于其它目 的, 先入为主, 只收集对申诉人有利 的证据, 大量调查取证, 成为申诉人 的“代言人”, 使不该抗诉 的案件进入了再审程序。

 再次, 由于检察机关内部 的考核机制, 也使一些基层检察机关对民事行政提请抗诉或建议提请抗诉案件重数量轻质量, 导致所办案件质量不高。

  极少数基层检察院对抗诉权运用不当, 不仅影响了法院判决 的权威, 造成司法资源 的浪费, 而且损害了检察机关抗诉 的严肃性和检察机关 的形象, 甚至还侵害了另一方当事人 的合法权益, 有悖于民事诉讼法 的基本原则。

  (三)

 法院对检察院民事抗诉方面 的主要障碍因素

 首先, 再审法院多回避检察机关抗诉理由。

 再审判决书中检察机关 的抗诉理由只是简单地照搬照抄, 但在“本院认为”中, 对检察机关 的抗诉理由不加评论, 即便是改判 的案件, 也难以见到对原审裁判错误 的确认及分析, 从再审判决书中看不出检察机关抗诉理由是否被采纳。

  其次, 再审法院对检察机关抗诉案件“调解结案” 的多, “判决结案” 的少。

 更有甚者,一些法官以“不调解,

 我就下判, 对你不利”等语言, 强迫、 诱骗当事人搞调解, 尤其是对再审抗诉 的案件, 有 的不制作调解书, 而是以双方当事人签字 的协议代替。

  再次, 再审法院对检察机关抗诉案件定期宣判 的多, 当庭宣判 的少, 立法尚未规定审判期限, 实际定而无期, 逐渐形成了执法断层、 弱化地带。

 多数当庭口头宣判 的内容与宣判后文书所认定 的内容不一致。

 这种于法不合 的作法, 亟待立法完善。

  三、 解决问题 的对策

 (一)

 建议修改民诉法和行政诉讼法, 通过立法程序和司法解释, 规范基层检察院抗诉权

 在抗诉程序上, 应当建立同级检察院向同级法院抗诉 的制度。

 当事人对法院 的裁定、判决作出后有不同意见 的, 当事人可以向上级人民法院上诉, 也可以在超过上诉期限后向同级人民检察院申诉。

 同级人民检察院经过审查, 认为符合民事、 行政诉讼法 的有关规定,即可向作出判决、 裁定 的人民法院提出抗诉, 人民法院应当进行再审。

 这样可以减少上级人民检察院 的工作压力, 集中力量办理大案、 要案, 加强业务指导, 同时也可节约司法资源, 减少当事人 的讼累, 并有利于社会 的稳定。

 目前, 民行检察不能同级抗诉是制约当前民行检察工作 的瓶颈问题, 也是各地基层检察院工作发展 的最大阻力。

 (二)

 建议在民诉法、 行政诉讼法修改之前, 在全国民行检察系统建立互动办案机制

 民行检察系统互动办案机制, 是指下级检察院直接受理和上级检察院交办 的民行申诉案件, 下级检察院 的承办人员在案件审查过程中, 由上级...

篇二:基层检察院存在的突出问题

检察机关纪律作风建设存在的 问题及对策建议思考

 检察机关作为国家的法律监督机关,其自身工作作风和效能如何,直接关系国家法律的统一实施,关系党和国家的形象。因此,加强基层检察机关纪律作风建设,全面查找问题,深入抓好整改,提升基层检察人员政治素质、职业素质、业务素质,以铁的纪律锻造一支铁的检察队伍,具有十分重要的现实意义。

 一、基层检察机关纪律作风建设基本现状 新形势下,基层检察机关纪律作风建设仍存在一些不容忽视的问题,主要表现在以下几个方面:

 一是思想作风上,有的基层检察干警因循守旧,不与时俱进,不能正确认识新形势下进行司法体制改革的重要

 意义,甚至存在抵触心理;工作满足于一般化,缺乏进取精神。

 二是工作作风上,少数基层检察干警面对新任务存在畏难情绪,责任心不强;对待群众“冷、硬、横、推”;迟到早退、旷工,存在庸、懒、散现象;工作漂浮、拖拉,不求实效,敷衍塞责,热衷于做表面文章,搞形式主义。

 三是生活作风上,个别基层检察干警生活奢靡,贪图安逸;受拜金主义、享乐主义和极端个人主义的腐蚀,忘记甚至背离了立检为公、执法为民的宗旨;缺乏艰苦奋斗的精神。

 四是学风上,个别基层检察干警学风不端正,不能沉下心来学习;不善于或不注意理论联系实际;学习不刻苦,浅尝辄止,不求甚解,不善于总结提高。还有的只重业务学习,忽视政治理论学习,思想政治理论水平长期在低层次上徘徊。

 五是纪律作风上,极个别干警违反办案纪律,在办案中有法不依、执法不严,办关系案、人情案;私自会见案件当事人,接受当事人的吃请或礼品;为当事人打探案情,为案件说情,通风报信;越权办案、插手经济纠纷等。

 产生以上问题的原因有三:一是当前思想教育的针对性、有效性还不够强。尤其是对队伍中出现的新情况、新问题缺乏研究,思想政治工作没有体现时代性、把握规律性、富于创造性,存在内容陈旧、方法落后的问题,在新时期未能做到润物细无声地教化人、潜移默化地感召人、循循善诱地启发人、德化于心地规范人,以致出现“大道理管不住小道理”等不正常现象。二是纪律作风建设的规范化、制度化还不够。虽然各级检察院建立和健全了不少规章制度,但是大多是执法办案、日常管理等方面的制度规范,对检察机关纪律作风建设方面的制度研究得不够深透,科学性有待提高,现有的一些规章制度也存在落实不到位问题。三是社会客观环境产生一些负面影响。随着改革开放的深入,市场经济的发展,个别人对物质利益追求欲望强烈,攀比思想严重,没有把心思和精力放在做好本职工作上,不同程度地影响了检察工作的开展。

 二、加强基层检察机关纪律作风建设的几点建议 基层检察机关要认真贯彻落实中央加强纪律作风建设的有关精神,从强化教育、建章立制、严格管理入手,进一步健全和落实检察机关纪律作风建设长效机制,使检察机关纪律作风建设走上制度化、科学化、规范化的轨道。

 (一)强化学习教育

 要坚持不懈地把学习教育贯穿于纪律作风建设的始终。针对基层检察机关纪律作风建设存在的突出问题,要有重点地加强党员干警的思想教育。一是要加强公正执法教育,使党员干警牢固树立“立检为公、执法为民”思想,端正执法观念,转变执法作风,增强公仆意识。二是要加强艰苦奋斗教育。用艰苦奋斗、勤俭节约的优良作风进行传统教育,发现和树立艰苦奋斗的典型,发挥先进典型的示范导向作用。三是要加强检察职业道德教育。把纪律作风建设与开展职业道德教育结合起来,把干警是否具有良好的职业道德、职业纪律作为检验学习教育活动成果、衡量素质高低的重要标准,进一步促进检察机关纪律作风的转变,树立检察机关及检察干警的良好形象。四是要加强思想政治教育和纪律教育。抓住当前学习党的十九大精神以及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政法思想的契机,紧紧抓住落实中央八项规定精神不放松,对群众反映强烈的不正之风开展专项整治,强化学风作风养成,对检察干警身上暴露出来的问题早发现、早提醒、早纠正、早查处,尽可能少出问题、不出问题。要把强化公正廉洁的职业操守、职业良知作为必修课,引导检察干警自觉用职业操守和职业良知约束自己,始终信仰法治、坚守法治,把法治精神当作主心骨。同时,充分运用典型案例加强警示教育。

 (二)强化责任落实

 严格落实党风廉政建设责任制,党组负主体责任,纪检组负监督责任,必须“两个主体”共担当,分工不分家,种好各自的“责任田”。党组要把党风廉政建设列入重要议程,与年度工作同部署、同落实、同检查。主要负责人要树立不抓党风廉政建设就是严重失职的意识,做到重要工作亲自协调部署、重大问题亲自过问、重要环节亲自协调、重要案件亲自督办。要坚持守土有责、守土尽责,正确处理好政治与办案、纪律与自由的关系,努力营造既严明政治纪律又鼓励工作创新、既严格管理又让人心情舒畅的良好氛围。领导班子其他成员要履行“一岗双责”,抓好职责范围内的工作。在此基础上,要把党风廉政建设责任制向科室负责人一级延伸,形成横到边、纵到底、事到人的责任落实格局。纪检组要切实履行协助党组加强党风廉政建设和监督的职责,加强对同级党组特别是党组班子成员的监督。坚持聚焦中心任务,在加强查办案件等主业的同时,又把好政治纪律、财经纪律、办案纪律等关口,两手抓两手硬。坚守责任担当,既不越位也不缺位,既不错位又有作为。要健全责任分解、检查监督、倒查追究的完整链条,不论是党组还是纪检组,坚持有责必问、有过必究。

 (三)强化规范管理

 实践证明,把规范性、规则性贯穿到检察管理的全过程和各领域,让干警对规则程序心存敬畏而非心存侥幸,是治院兴院之基,也是党风廉政建设之需。要坚持把人性管理和刚性规范有机结合,建立勤廉敬业的行为准则。要加强体制机制创新和制度建设,突出抓好对领导干部的监督,尤其是要紧紧围绕用人权、决策权、财经权和管理权,进一步明确权利的内容、边界、行使方式等,强化监督制约,防止权力滥用。要突出抓好对执法办案活动的监督,围绕修改后的刑事诉讼法、民事诉讼法实施过程中的薄弱环节,针对容易发生执法不严、司法不公问题的重点领域和关键岗位,依法及时公开各检察环节执法办案的依据、程序、流程、结果。建立健全内部监督制度,以公开保廉洁,确保检察权依法规范运行。同时,加强廉政风险防控机制建设,对政治纪律、财经纪律、组织纪律、办案纪律等方面的风险点,既要经常抓、反复抓,立足眼前,抓早抓小,防微杜渐,又要深入抓、长期抓,着眼长远,增强制度建设的系统性、规范管理的预见性和改革创新的可持续性。

 (四)强化执纪监督 要清醒认识到检察干警违纪违法问题不仅影响司法的公正和廉洁,损害法治的权威和公信,而且影响人民群众

 对依法治国的信心和政府的信心。要立足职能和实际,坚持有案必查,坚决查处检察干警违纪违法案件。要逐案剖析、逐案通报,加大对外公开力度,以“惩”的手段达到“治”的目的。要坚持主动跟进,全天候抓、全过程抓,把执纪监督变成常态,在公开中监督,发现问题及时处置,查明隐患立即治理,树立问题意识、坚持问题导向,贴近实际执好纪、问好责、把好关。同时,强化内外监督,促进作风转变。要把自觉接受监督当作新形势下加强作风建设的重要举措,把党内监督、人大监督以及社会各界的监督有机地结合起来。依法向人大汇报工作,通过检务公开把工作置于广大人民群众的监督之下,促进作风建设,推动检察工作的创新发展。

 加强纪律作风建设,将不断促使基层检察干警以严明工作纪律、培养人格力量为着力点,自觉贯彻落实党的十九大精神和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在思想作风上,突出与时俱进;在学风上,能够学以致用;在工作作风上,注重执行、注重效率、注重质量、密切联系群众;在生活作风上,保持艰苦奋斗的优良传统,努力克服自身的不足,改正不良风气,加强工作责任心,把心思用在事业上,把精力花在学习上,把功夫下在落实上,不断提高执行力,以实际行动提高执法公信力。

篇三:基层检察院存在的突出问题

检察院党建工作存在的问题及

 对策建议调研报告

  近年来,中共 xx 区人民检察院党总支通过深刻领会市委组织部在全市推行“行动支部”工作法的要求,结合检察系统内设机构改革,首创了生态检察行动党支部,打造了一支服务和保障生态检察建设的有力队伍,让支部切实成为检察事业发展的助推器。

 一、当前基层区院党建工作亟需解决的问题 抓好党支部建设,就抓住了基层组织建设的核心。加强基层检察院党组织建设,是坚持和贯彻党对检察事业领导的必然要求。但是由于近年来检察职能优化和部门整合等原因,原有的以部门为标准设置党支部的方式,已经不适合现阶段党员管理和日常教育的需要,产生了如下问题:

 (一)党员难管理。以 xx 区院党总支为例,共有在职党员 x 人,在“大部制”改革启动之前,在全院 x 个科室的基础上,设立了三个支部。由于科室间业务性质不同,工作地点比较分散,党员之间的联系也比较少,给党支部的日常管理工作带来了一定困难,加之党员因为岗位调整而在不同支部间流动频繁,使得支委班子对支部成员的思想状况了解程度不够,出现了“兵不识将、将不知兵”的局面。可以说,僵化的支部设置方式,已经客观上影响了党支部的凝聚力和战斗力。

 (二)教育难开展。经过总支对基层党员的走访发现,目前各支部对党员的思想教育缺乏针对性,一是教育内容不够贴近实际,与阶段性的工作结合不紧,与检察业务联系不够密,二是方式方法单一,总是采取你读我听,你写我记的模式,缺乏生机和活力。这使得学习教育始终流于表面,难以深入,效果也大打折扣。

 (三)品牌难塑造。为了搭建活跃基层党建工作的有效载体,我院党总支在 xx 年就提出了“一支部一品牌”计划,鼓励各支部挖掘党建工作亮点,培养党建工作品牌,但是在品牌塑造的过程中却发现,各支部品牌趋于雷同,多集中在法律服务领域,缺乏支部特色,难以展现检察风采。

 二、以“行动支部”化解基层党建痛点

 为了适应新阶段的党建工作要求,我院党总支根据市委组织部推行“行动支部”的要求,借鉴“大部制”改革经验,探寻党建工作与检察工作的结合点,先行先试,成立了“生态检察行动支部”,使基层党建方向更明确、重点更突出、任务更聚焦。

 (一)行动有方向:为生态文明提供司法保护

 xx 区拥有 60%的太湖水域,40%的太湖岸线和苏州 80%的山体林地,是全省生态红线区域最大的区县。xx 区人民检察院从地方生态文明建设的客观实际出发,从生态环境保护的专业化要求出发,设立了生态环境检察部,以加大对破坏生态环境、能源资源犯罪的惩治力度。

 强化对生态环境的司法保护,已成为检察机关责无旁贷的政治责任和法律责任。xx 年 3 月,为了在生态文明建设过程中进一步发挥党支部的战斗堡垒作用和党员的先锋模范作用,我院党总支决定以生态环境保护检察部为基础,整合了控申、刑检、民行、宣传等条线的七名党员,成立了生态环境行动支部,由副检察长、生态环境保护检察部主任张淮宾同志担任行动支部书记。

 生态环境行动支部成立之初,就将“促进环境保护和服务民生改善”作为目标,让投身到行动中的每名党员自发聚

 集到这面旗帜下,能够明确自己的方向,在行动中各司其职、各尽其能,以专业化的法律监督助力地方生态环境保护大局。

 (二)行动有资源:以精准教育实现精英队伍建设

 生态资源行动支部只有七名党员,与原有的支部相比体量上缩水,却实现了功能上扩容。

 一是党务管理灵活,由于船小好调头,行动支部能够快速召集党员,各项部署得以同步传达,及时响应,通过扁平化的支部管理方式,拓宽了党员参与讨论党内事务的渠道,便于及时掌握党员的思想动向。

 二是党员教育精准,能够按照党员的学历、岗位、成长需求等特点进行分类教育,同时以党性修养和业务素能双提升为发展方向,加强环境资源案件查办经验的交流学习,既提高服务群众水平,也提高法律监督能力。

 三是党建队伍优化,创新典型培塑模式,以优秀党员为核心打造精英业务团队,营造崇尚先进、争当先进的氛围,主动接受群众监督,以党建带动队伍建设,切实提升司法公信力,打造全区有口碑、条线有影响的优秀党员和优秀党支部。

 (三)行动有实效:以党建品牌创建带动检察业务提升

 坚持“党建就是生产力”,在行动一线建支部,让支部在一线行动,以支部行动有序推进重点任务,实现党建工作与业务工作齐头并进。生态检察行动支部聚焦生态检察建设,引导支部党员投身环境资源保护,统筹整合党建工作和业务工作资源,推出了“丹心许碧波”的生态党建品牌,破除了原有各部门的信息壁垒,以支部为载体建立了环境资源类案件的协助平台,实现了控告申诉、移送监督、立案监督、提前介入、审查逮捕、公益诉讼、行政监督、宣传调研等八个环节的全流程参与,形成了监督合力。

 自行动支部成立以来,已监督环保部门移送案件 5 件 8人,监督公安部门立案 1 件 1 人,批准逮捕 1 件 2 人。同时,行动支部主动融入社会综合治理,针对环保等部门在涉案物品扣押、废弃物处置等方面的隐患漏洞,发出诉前检察建议2 份,并对全区的非法电镀污染环境案件进行调研形成了专题报告。

 三、推动“行动支部”与检察业务融合发展的思考展望 作为党在社会基层组织中的战斗堡垒,党支部组织建设状况,直接关系到党的创造力、凝聚力和战斗力。“行动支部”就是通过创新基层组织设置和活动方式,找准支部发挥作用的切入点和着力点,激发党员干部干事创业的动力和决心。通过“生态检察行动支部”一段时间来的实践和探索,

 我们对于如何结合自身定位设立“行动支部”,如何推动“行动支部”落地生根,如何与检察业务融合发展,形成了一定的思考。

 (一)以目标作引领。没有目标,基层党建工作就难以找准方向,对行动支部来说,更要行有方向,动有宗旨。设立行动支部要因地制宜,从地方经济社会发展大局出发,结合检察职能延伸发展的实际需要,通过深入的调查研究,才能找准自身的定位,制定切实可行的党建工作目标。我院党总支就是从护航 xx 生态发展的客观情况出发,结合检察机关强化法律监督、推进公益诉讼的职能要求,以“促进环境保护和服务民生改善” 为目标,作为生态检察行动支部的方向指引,引导广大党员凝心聚力。

 (二)以项目为载体。最高检张军检察长曾强调,检察院要为人民群众提供更优质的法治产品、检察产品。行动支部的党建项目不仅是党建工作水平和创新成效的集中体现,还是基层检察院深入一线、联系群众的触角所在,更要以“产品观”来选择、经营和推广自身的党建品牌,第一是“拿得出”,要从具有鲜明特色的业务出发,第二是“卖得好”,要契合人民群众最为迫切的基本需要,第三是“叫得响”,要以高质量和优服务得到人民群众的认可。

 (三)以实干出成绩。党组织的各项筹划安排,归根到底还是要靠行动才能落实。行动支部尤其要以真抓实干的精神,让支部动起来,让党员干起来。首先,不能闭门造车,要以项目管理机制推动支部承担具体任务,让支部和党员走出去,在工作中履行担当,在工作中锻炼成长,其次还要通过监督反馈机制对支部工作随时进行“回头看”,确保部署有始有终,问题立行立改,这样行动支部才能“行有痕,动有响”。

推荐访问:基层检察院存在的突出问题 检察院 突出问题 基层